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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将启用通用名 产品名不得含有企业、商标名

发布日期:2014/8/11 10:09:48    作者:    来源:

 8月5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发布通知,就《医疗器械命名规则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开始征求意见,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。

  据该意见稿,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则,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。同一医疗器械使用一个通用名称。
  医疗器械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、企业名、品牌名、商标名或其它类似的名称,不得含有产品的型号或规格;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、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,或含有“美容”、“保健”等宣传性内容。
  通用名称不应使用修饰性的形容词和副词,不得使用图形、符号等标志。
  对比药品行业,药品通用名已经使用多年,并且药品在包装上也有严格的规定,要求企业商标、企业名称的字体大小都不能超过通用名。早在今年7月10日,CFDA就已经发布了《医疗器械说明书、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》,在包装、说明书、标签等方面作出更进一步的规范化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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